本报福州电
福建省卫生厅日前发出通知,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疫苗、医用耗材、医用试剂、设备、仪器等物资采购中的折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设备采购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物资采购时,必须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折扣比率、折扣方式、付款方式和医疗卫生机构银行账户;对接受的折扣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入账;不得采取现金折扣等变相回扣方式。 福建省卫生厅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设备仪器采购时,不得以赠送设备、出国考察、进修学习或学术活动作为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前提条件;采取附赠设备、仪器等折扣形式的,要在购销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示,并如实入账;采取扣率折扣形式的,应直接冲减设备等商品的购进成本;不得采取现金折扣等变相回扣方式。 福建省卫生厅表示,各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将加强对折扣行为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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