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已两次贷款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2008-04-21    记者:郭远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南昌4月20日电 为维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平衡运转,优先满足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的需求,日前南昌规定,已两次贷款者(含办理商业贷款者)不得用公积金贷款购住房。同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隔三年。
  据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披露的信息,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已两次贷款(含商贷)购房职工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职工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时间由原两年延长至三年;贷款条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期限由原六个月延长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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