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药品零售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2008-04-07    记者:闫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大连电 为保障奥运药品安全,杜绝违规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8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之外的肽类激素。
  通知中要求,各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法严格规范经营行为。没有经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绝对不准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之外的肽类激素;已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也只能将此类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或经过批准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绝对不准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对凡是没有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5月1日前一律按原购货渠道退回;对不能退回的,必须立即下架处理。
  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市民如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违规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之外的肽类激素的,请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据介绍,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之外的肽类激素都属于兴奋剂。“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特征,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性的性特征。这类物质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常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及大手术、肿瘤化疗、严重感染等机体严重损伤后的康复治疗。但如果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滥用),会导致生理、心理的不良后果。
  肽类激素由氨基酸通过肽连联接而成。其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激素生长、红细胞生成促进人体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常见肽类激素药物有胰岛素、降钙素、绒促性素、促红细胞产生素、促皮质素和生长激素等,作用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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