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措施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2008-03-17    记者:张丽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呼和浩特电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这个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内蒙古卫生厅有关人员介绍,医药购销领域的行贿者将有“不良记录”。不良记录是指: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以下统称药械)购销活动中,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贿行为记录。
  内蒙古卫生厅负责全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在内蒙古卫生厅网站上公布,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信息内容包括:行贿人基本情况和行贿基本事实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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