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取消暂住证 正式实行居住证制度
    2008-03-05    记者:周立权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长春3月4日电 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今年开始,在长春市正式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从而让流动人员享受“市民待遇”。
  3月3日,长春第一个居住证在长春市公安局建设广场派出所发出,获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依据《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将在办理驾驶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小学入学手续、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据了解,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必须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等,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在居住地址一栏中必须详细写明居住地的县(市)、区、街道、委、组名称,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20个工作日后去受理的派出所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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