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2月20日电
记者从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了解到,近日,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对串通投标案件的犯罪主体、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情节认定等作出明确规定,5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案件的严重情节。 这5种情况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