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要求:保障灾区抗灾重建及时用地
    2008-02-20    记者:王立彬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公告,要求做好灾区抗灾重建中用地和地质服务工作,保障抗灾重建及时用地。
  根据这一公告,各地对抢险救灾急需或灾毁的输电设施、交通设施、房屋重建等用地,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重建后由临时用地单位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灾毁的输电、交通等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也可先行用地,建设单位应在灾毁设施建成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抗灾重建及时用地。
  国土资源部还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安排和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深入城乡居民住宅灾毁严重的山丘区,指导基层做好住房重建的选址工作,确保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地区,为灾后重建群众住房提供良好安全的地质条件。对农村村民住宅重建,应按照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建设,有条件的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但要尊重群众意愿,避免造成村民特别是受灾群众的负担。局部或零星灾后重建的,要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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