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将调高部分化肥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此举是为了抑制近期我国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增长过快局面,确保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和价格稳定。 根据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54000)三类化肥产品的出口暂定税率将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通知还指出,将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号: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同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还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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