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已经成为许多人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由此引发的各种民商事纠纷也层出不穷。法院和银行提醒广大消费者及商家,注重用卡安全,并学会在发生纠纷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本报资料照片 | 密码与签名哪种更安全?
签名、密码,哪一种更符合持卡人的利益?应不应该把个人详细信息提供给银行?信用卡是不是越多越好?一旦纠纷发生,持卡人要承担什么责任?持卡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误解,往往损害了他们自身的利益。 误解一:信用卡越多越好。 银行间在信用卡业务上的竞争日益白热化,发行的信用卡种类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多、申领信用卡的赠品也越来越多。许多消费者禁不住诱惑,申领了一张又一张,也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理财负担”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营销总监陈淑仪说,手头的信用卡太多,持卡人很容易混淆各张卡消费了多少金额、还款期是什么时候,从而造成费用拖欠的现象。一旦欠费超过90天,持卡人就有可能面临被发卡行起诉的风险。 误解二:密码比签名更安全。 以签名作为信用卡的消费凭证是国际银行业的主流,但很多国内持卡人认为,密码比签名更安全。陈淑仪说,使用签名,核对签名的责任在商家;使用密码,保管密码的责任则转嫁到了持卡人身上,也就意味着“损失自负”。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卡被冒用的事件,使用签名的持卡人的权益往往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和补偿。 误解三:只向发卡行提供最简单的个人信息就够了。 张先生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别人捡到后拿去广发银行申请信用卡。而张先生碰巧也是广发卡的持卡人。陈淑仪说,就是因为张先生留下了详细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银行方面才很快确认了这是一宗冒领信用卡事件,张先生也因此免遭损失。 “如果银行可以随时与客户保持联系,就能够避免信用卡冒领、恶意欠费等不愉快的事件,对客户的切身利益很重要。因此,持卡人最好能向银行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个人信息。”
如何在信用卡民事纠纷中维护个人权益?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跃介绍,信用卡民商事纠纷主要有两大类别,一是银行起诉持卡人的欠费纠纷。这类纠纷数量多、标的额小,争议往往也不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另一类纠纷往往是持卡人起诉商家或银行,要求其赔偿自己丢失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的损失。徐跃说,在这类纠纷中,举证说明对方的过错责任,是持卡人能否获得商户赔偿的关键。 广州市民薛某丢失了信用卡,被他人冒用消费了4468元。薛某认为商户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于是把商户告上了法庭。 在这起案件中,因为薛某的信用卡已经丢失,所以无法核对卡片背后的签名是否与涉案签购单上的签名相同。但因为薛某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以前消费的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因此足以作为比对样本。 法院经过比较认为,薛某本人的签名与涉案签购单上的签名,在字体和运笔上存在明显不相符。因此,足以认定被告商户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仔细核对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相符的,商户应对薛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而在广州中院审理的另一起同类案件中,因为失卡人招某没有保存此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其他带有其本人签名的签购单,进而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商户没有尽到审查责任、存在过错,导致招某17938元的失卡损失得不到任何赔偿。 徐跃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通用原则,在信用卡纠纷中,持卡人应当注意留存必要的文件和单据,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营销总监陈淑仪指出,在持卡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银行有义务向其提供协助。如果有持卡人怀疑信用卡被冒用而手头没有证据,可以向发卡行申请“调单”服务,查阅过去一段时间的消费清单或《信用卡申领合同》等文件资料。
持卡人的谨慎可杜绝大部分潜在不安全因素
总体而言,信用卡是一种安全高效的支付工具,持卡人的谨慎可以杜绝大部分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法院和银行针对各自所处理业务的特点,也向持卡人提出了不同的建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厅长徐跃介绍,在持卡人拖欠银行费用的信用卡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被告人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开卡,从而也背上了别人的债务。因此,不要轻易地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一旦丢失了身份证也要及时挂失。 徐跃还提出,商户对持卡人在购物单上的签字存疑时,通常会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因此,持卡人最好把身份证和信用卡分开保管,以免为他人提供冒用信用卡的便利。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营销总监陈淑仪指出,不少银行都已经推出了信用卡交易短信提醒的业务,银行只要一收到商户传来的交易请求,就会向持卡人发出提醒短信。持卡人在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息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如果持卡人更换了手机号码或其他联系资料,也应当尽快通知银行。 徐跃和陈淑仪还特别提到,当前已出现了多起消费者的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被“克隆”的案例,这实际上是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的疏忽,通过“侧录”技术窃取了存折或卡片内部的信息。陈淑仪指出,信用卡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应当尽量避免信用卡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以防遭到“侧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