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记者3日从财政部获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申请、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做出了详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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