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廉租房投入不能就“低”不就“高”
    2008-01-17    本报记者:沈翀 俞俭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是城市低收入者“居有其所”的福音,它提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时间表,并明确了地方政府对廉租房投入的下限标准。2007年是各地落实24号文的第一年,尤其要警惕地方政府在廉租房投入上就“低”不就“高”,不按实际经济状况完全按下限标准看齐的应付心态。
  国务院24号文在关于廉租房投入的条款中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其主旨精神是10%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所采取的标准应在此基础之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予以设定。然而实际中,部分地方只抓住前半句,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锁定为10%,经济落后地区是如此,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如此,与过去在商品房价格问题上一些地方希望越高越好、相互之间攀比房价的情况完全颠倒过来。这种反常现象的本质还是错位的政绩观在作祟。
  在一些官员的眼中,土地出让净收益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财政收入又是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拿来投入廉租住房建设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也难凸显政绩效果,达到国家最低标准就可以了。而商品房则不同,房价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重要性的标准,房价问题也因此成为一些官员眼中的“脸面问题”,加上商品房开发能给地方经济所带来丰厚回报,一些地方政府自然格外重视商品房开发,对之采取“高标准”。这些心态都间接助长了房价的畸形增长。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是中国人千百年的梦想。正如国务院第24号文所指出的那样,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党和政府着力改善民生、关心维护困难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同时,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国策。要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国策,就应认真对待廉租住房投入的比例问题,不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在保证10%基础的前提下,使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尽最大可能为老百姓谋福利。在这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应起到带头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在带动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让改革成果为社会全体成员共享,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包括困难群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责无旁贷。在发展廉租住房过程中,各地政府应尽可能加大投入,在标准上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尽早高标准、高质量地解决好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使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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