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008-01-09    记者:孙玉波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