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等争议将不再进入司法程序
    2008-01-02    记者:郑良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福州1月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追索工资、工伤医疗费或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一裁终局制。
  翁齐斌说,从维权工作站近年受理的案件类型看,工伤赔偿及追索工资类劳动纠纷占到绝大部分,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劳动争议解决规定了繁琐的程序,用人单位如果恶意拖延,可以先后提起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致使争议解决要拖好几年,处于困境中的劳动者常常是无力负担维权成本,只能忍受权益被侵害。规定小额工资、工伤医疗费等争议一裁终局将大大缩短争议解决期间,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之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