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可税前扣除
    2007-12-12    记者:王宇 罗沙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根据1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可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税务总局有关专家指出,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还规定,除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外,实施条例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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