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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2 记者:韩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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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记者11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等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近日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据介绍,财政部会同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据悉,财政部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中央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上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 此外,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保障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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