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被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2007-12-07    记者:王宇 田雨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 与现行条例相比,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现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新条例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外资企业被纳入到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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