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条举报短信引出串通定价大案[图]
    2007-11-16    本报记者:杨三军    来源:经济参考报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这是我国《价格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然而,受利益驱动,一些行业协会与企业无视国家法律,串通定价,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四川省物价部门最近查处的一起由医药商会牵头,19家药品零售企业参与的串通定价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起“价格联盟”案集中暴露出一些行业协会的职能“越位”和“错位”问题,值得引起高度警惕。

  随着宁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启动,城镇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可选购一千余种“零利润”药品。图为银川市永丰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在为社区居民取药。新华社记者 王鹏 摄
一条短信引出药品串通定价大案

  今年9月28日,四川省物价局局长邵小龙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成都市医药商会有权统一定价、指令药店不让药品低价促销吗?中央反复强调要抑制物价不合理上涨,他们为何唱对台戏。群众对此十分气愤,特向你反映,请查处。”短信署名为四川省委某部几位退休干部。
  “这很可能是一起串通定价案。”接到短信的当天,邵小龙立即召集局党组成员开会,并指示检查分局对此进行调查。
  四川省物价局负责查处此案的检查组组长张昌贵说,根据举报线索,省物价局与成都市物价局从今年9月28日至10月中旬,通过调查询问、提取实证,案情逐渐明了:今年8月17日,成都市医药商会及所属会员单位召开理事会,研究并通过了《确定第一批名优药品统一市场零售价的决议》和《成都市医药商会推荐品种违规销售处罚规定》。自9月1日起,成都市医药商会推荐的三种药品统一市场零售价,开始在相关会员企业及直营店执行。
  张昌贵说,此案提交四川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被认定是一起典型的串通定价违法行为。成都市医药商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一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的规定。

统一定价催生“价格联盟” 药品涨价消费者利益受损

  记者了解到,这次被查处的四川华安堂、康贝、本草堂等19家药品零售企业及其直营店,其业务范围涵盖了90%左右的成都药品零售市场。此案目前已调查确定的有3个厂家生产的3种药品,其中一种系心脑血管药物,另外调查中发现还有16种药品也涉嫌价格串通。
  据四川省物价局一位办案人员介绍,“价格联盟”打破了原来各药店在药品零售价的差异,一些药店“被迫”涨价。例如,某种药品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为每盒7.9元,成都市医药商会将该药品统一定价为每盒7.5元,而大部分药店在9月1日前的零售价为每盒五六元,执行“统一市场价”后每盒价格上涨了两元左右,只有少数药店在9月1日前售价高于“统一市场价”而降了几角钱。
  这位办案人员说,尽管医药商会所规定的零售价未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但是违反了《价格法》中不得相互串通市场价格的规定。更为恶劣的是,成都市医药商会还制定了《推荐品种违规销售处罚规定》,对拒不执行“统一市场价”的单位进行批评和处罚,标准为发现一次“违规”行为罚款500元。
  11月6日下午,四川省物价局向新闻媒体通报了这起药品零售企业价格串通案件的查处情况。据了解,这是省物价局成立20多年来首次查处的串通定价案。
  四川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局长易攸石,在通报会上宣读了对成都市医药商会价格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在保留对成都市医药商会及有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处罚权利的基础上,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成都市医药商会撤销《确定第一批名优药品统一市场零售价的决议》和《成都市医药商会推荐品种违规销售处罚规定》,并责令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显著位置刊登撤销公告,同时,刊登《致成都市消费者的公开道歉信》。
  与此同时,根据调查结论,四川省物价局对这19家涉案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外,对19家企业给予警告处分。

提防行业协会越位成“涨价协会”

  成都市医药商会会长韩祥文在事后坦言:“为了维护本会会员的利益,商会通过了统一定价等一系列错误决议。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价格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今后我们将严格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8月在部署相关价格检查行动时,就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查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三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并特别指出,有关行业协会不得以协议、决议、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
  显然,在这起串通定价案中,成都市医药商会扮演了牵头者和组织者的不光彩角色。四川省社科院林凌教授认为,近年来,我国的行业协会组织发展迅速,它们在行业规范、信息互通、经验交流、同业协调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已成为行业内企业的利益代言人和维护者,这原本无可厚非。然而,行业协会组织的所有行为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林凌教授说,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有自主定价的权利,而且价格有高、有低,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所在。成都市医药商会在此案中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属于明显的职能“越位”和“错位”。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应当是行业服务、行业维权和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绝而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互相串通,搞所谓的“价格联盟”。否则,行业协会很可能会蜕变成“涨价协会”,成为企业不正当利益的维护者。

[短评]对企业串通定价行为必须严查

  成都市医药商会及有关会员单位串通定价、操纵药品市场价格,无疑是想抬高价格、谋取非法利益。更为恶劣的是,他们竟然还制定了所谓的违规销售处罚规定,把违法行为当成市场“潜规则”,意图对不从者以“家法”处置。试问,谁给的他们这个权力,敢于如此嚣张地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妄为?
  对药品零售企业串通定价必须严查,契合国家依法治国、改善民生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把改善民生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药品价格当然事关民生,串通定价行为与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驰。
  对药品零售企业串通定价必须严查,合民心、顺民意。近年来,药品价格虚高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对串通定价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理当依法从重查处、不容姑息,只有这样,其他行业组织及相关企业才不敢触红线、越“雷池”,打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的正当权益。否则,若任此风蔓延,那利益受损的无疑是千千万万的老百姓。
  诚然,要抑制虚高的药价,仅仅查处药品零售企业的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近年来,药品降价后便很快从市场消失的“降价死”现象,医院过度用药、开大药方的“以药养医”痼疾等,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因此,只有运用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不断加大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下大力气通过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互相配合来综合治理,才能标本兼治,从而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让老百姓感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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