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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7 李雪 王立彬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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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宜昌11月6日电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6日表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调整方案将会在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汪民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两种。目前,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太低的问题,平均只有1.18%。他说,国土资源部已与财政部就相关调整方案达成共识,将会选择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汪民认为,矿业权有偿取得现已有明确规定,分别按无风险、低风险和高风险三种方式出让,但仍存在问题:一是历史上无偿取得的矿业权需尽快妥善处置。对此,国土资源部将与财政部共同出台措施解决。二是一些地方对现有规定的执行还存在较大偏差。三是对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空间限制。取得探矿权,要按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以防占用过多面积,圈而不探,问题在于收费太低,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需抓紧出台新政策解决。 除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外,对矿产开发中的经济责任与收益分配机制,汪民表示,要按照已出台的关于矿产资源价款中央地方按比例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倾斜的规定,大头留给地方。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要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原则,提足留够,落实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对于采矿权已经灭失,但资源开采后所在土地使用权属清楚的废弃矿山,要按土地权属明确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土地使用权属不清的,纳入地方政府统一治理范畴,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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