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宁11月4日电
从11月1日起,广西开始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将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并在网上公布。 根据《规定》,招标人有以下九种行为的,将按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不按规定公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肢解工程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违反规定擅自废标;不按规定时限和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和核准;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索取、收受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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