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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由复旦大学师生自主研发的新一代智能机器人“复旦二号——复娃”正通过语音及自带的视频系统播放十七大现场视频,吸引了同学们前来“听讲”。新华社记者: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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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上海市市民争相购买十七大报告。新华社记者:伍婧丹
摄 | 编者按: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部分经济学家,他们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如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提出建议。
不让老百姓的钱“毛了”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高级经济师何志成表示,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意味着增加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将成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要达到这一目的,当然需要拓宽投资渠道,让百姓手中资产保值增值。但更应该看到,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大幅度增加,是成为投资者的前提。可喜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在2020年实现人均GDP翻两番,就是要实现更广大群众的收入增加,劳动报酬增加。 何志成说,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价值的体现,当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价值超过它当期所必须消耗的劳动价值时,就有了购买力的相对节余。所谓购买力的相对节余并不是指劳动者终身的购买力节余,而是指劳动者的购买力需要延期消费,有了在一定时段上的节余。 被延期交换的劳动力价值并非终身不交换、不消费,而是暂时不打算消费,或者必须储备起来以满足未来的消费。那么,当未来的某个时点,劳动者需要用储备的劳动力价值与现实的劳动力价值进行交换时,原来的价值量有没有贬值呢? 因此,为了保证大多数劳动者储备起来的劳动力价值能够实现长期的保值增值,先进的社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商品,包括资产价值的相对稳定,不能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这个通货膨胀不仅指消费品价格是否暴涨,也包括投资品的价格是否暴跌——即转为储备的劳动力价值是否灰飞烟灭。为了控制严重通货膨胀就必须制约流动性泛滥,特别是在“流动性过剩”长期存在的历史条件下控制流动性的泛滥;二是必须不断发展发达公平的虚拟金融市场,开辟更多的投资市场,使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价值储备有地方去,有公平安全的投资场所;更重要的条件是,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劳动力价值能够稳定地提高。这既有社会劳动生产率整体提高的因素,更有公平分配的要求。 因此,为了不让老百姓的钱“毛了”,为了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除了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拓宽投资渠道之外,还需要使资产价格与实体经济之间保持适当的关联性。脱离实体经济的资产价格大幅度上涨,表面看是老百姓的财产收入增加了,实际上却增加了百姓的生活成本,一旦泡沫破灭,还伤害实体经济。 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让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能够随着社会整体财富量的大幅度增长而得到整体提高,并在收入分配和市场监管制度上不断完善。
需要遏制房价,让更多群众买得起住房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提出,“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获得财产的能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遏制房价的非理性快速上涨、让更多群众买得起住房,也就意味着“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郭田勇说,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居民的个人财产由其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组成。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广大群众的金融知识不断增加、投资意识不断增强,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类投资品也不断“飞入寻常百姓家”。同样,在实物资产领域,随着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等的拥有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一个不容回避且日益严重的问题是,随着房价的持续高企,越来越多的群众由于无力购买只能“望房兴叹”。 他表示,之所以说房价的上涨是“非理性”的,是因为房价持续上涨背后的重要推手是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它不仅对广大群众自住性购房形成“挤出效应”,也使房地产市场的内在风险加剧。由于我国利率正处上升通道,一旦部分购房人的还贷能力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使得大量炒房客对房价预期发生逆转,并诱发大量投机性抛盘,导致房价在大涨之后发生大跌。 因此,采取保护自住房需求、抑制投机的方式来遏制高房价、进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这应当是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线。由此来看,央行、银监会针对限制第二套房贷款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是十分必要与及时的。不过,在对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上,特别是究竟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来区分,目前各家银行依旧是各自为政、标准不一。银行这种各自为政的做法最终对房价上涨的实际调控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低于预期。因此,当前对于第二套房的界定,统一标准十分必要。
用《物权法》对财产性收入提供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在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十分必要。这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也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相一致。 张新宝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及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宪法规定的合法收入,不仅包括工资所得收入,也包括经营所得的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我国今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为保护民众的财产性收入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具体来说,《物权法》从三个方面保护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第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为群众合法取得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保障,使群众能够放心地依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其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第二,《物权法》还特别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这表明《物权法》不仅保护人们通过劳动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对于通过储蓄、投资等方式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等衍生财富也一并保护。这是多种分配方式尤其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在《物权法》上的体现。简言之,不仅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合法地受到法律保护,财产性收入也合法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无疑给广大意欲参与投资理财的群众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第三,《物权法》不仅确认这些财产权益,而且还规定了对这些财产权益予以保护与救济的机制。这样的规定为在房地产交易、金融市场中保障私人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有助于这些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当这些投资场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不法损害时,《物权法》提供了救济措施。这些救济措施包括确认财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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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将跑赢工资增速
财产性收入是指除工资收入之外的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如银行存款的利息、投资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以及房屋交易出租获得的收入。国家统计局专家也指出,“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士介绍,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位置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 在收入继续增长的同时,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正悄然发生着变化——财产性收入开始显著增长,其增长速度在最近两年,已经完全跑赢平均工资和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 国家统计局有关测算表明,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为19.7%,2006年则为26.5%。同时Wind资讯数据显示,在2005年、2006年两年内,城镇居民劳动报酬的增长率为14%—17%,而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比例为11%—12%,增速均低于财产性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