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2007-10-29 新华社记者:张晓松 杜文景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目前,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以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在不久前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经历了沧海桑田般的巨变。昔日农田,往往已是高楼林立。来自建设部的统计数字显示,到2006年底,中国城镇人口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7亿人达到5.77亿人,城镇化水平也从不到18%增长到近44%。 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却一成不变。在一些城市发展中,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其规划管理前后却要适用两部法律法规,难以协调。 此外,由于“一法一条例”对规划编制和修改的规定均比较原则,在科学性上也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即便是中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城乡规划的覆盖面也不宽,甚至存在不少规划空白区。有的省辖市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仅为2/3,县级市规划建设用地覆盖率更是不到一半。 这些问题正是最高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一部规范城乡一体规划的法律的深层次原因。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法律出台的背景时表示,城乡规划法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 在总结现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了提高今后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法还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此外,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 汪光焘表示,城乡规划法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