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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5 记者:赖雨晨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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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州电
广东省十届人大第三十四次会议9月30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下简称《条例》),与2003年出台的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比,《条例》多出了单列的“权益保护”一章,明确提出和强调了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不可侵犯,《条例》还细化了政府扶助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新通过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条例》还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中小企业接收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者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针对中小企业在市场开拓中的弱势地位,《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扶助政策,如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而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时,也可享受专门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 除了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6类中小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条例》还规定,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也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此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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