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企决策层出现普通职工代言人
    2007-10-11    记者:刘大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成都10月10日电 四川近日规定:省属企业中建立了董事会制度的国有独资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在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职原因进行降职减薪或解约,离职后公司也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四川省国资委近日出台了《四川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企高层领导不得兼任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但公司党委党组书记、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均不能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按照规定,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通过,才能报国资委备案后受公司聘任。
  四川省规定,职工董事要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职工的监督质询和考核。同时,职工董事将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于责任。
  为了避免职工董事因履职维权遭到企业领导的打击报复,四川省特别要求,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到期的,将自动延长至任期结束。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原因降职减薪或解除劳动合同。任职期满后,公司也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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