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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公告,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意其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间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将商标局诉至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局当初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标转让的行为,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决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据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的被诉行政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娃哈哈商标”转让事件已经从一个媒体事件延伸成为一个行政案件,将进一步强化我国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刘俊海表示,倘若商标局当时果真没有对转让协议的驳回作出书面通知,没说明理由,这样的行为是存有瑕疵的。 据了解,《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是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该《规定》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商标权流失。此案中,商标局正是依据该规定,未同意“娃哈哈商标”的转让。据悉,为适应加入WTO的需求,该规定已于2001年10月23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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