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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30 记者:张毅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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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29日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双酚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自2007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5.0%—37.1%,该措施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2007年3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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