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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2 记者:沈汝发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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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福州8月21日电
福建的劳动者在夏季高温下工作将获得企业支付的高温津贴。这是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中要求的。 《通知》规定,企业在5月到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五元到八元标准发放,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还要求,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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