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酮反倾销案初裁结果出炉
2007-08-09 记者:刘璐璐 实习生:李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商务部8日发表公告,了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根据初裁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甲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06年10月8日,甲乙酮反倾销案由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国内甲乙酮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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