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不得要求药监部门承担经济发展任务
2007-08-06 记者:黄深钢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杭州8月5日电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通知指出,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而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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