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本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要求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明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 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献浆员新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其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血液制品批签发时,应在批记录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的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产品不予批签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