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决定,在省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中推行省级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制度,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吸引更多的汽车制造厂商参与竞争,降低采购成本。 但是在明文规定倡导节约资金、降低成本的同时,浙江省也规定一些机关单位可购置排量突破国家规定标准的汽车。一些专家指出,一份文件中的规定内容造成了在成本上的“自相矛盾”,给人一种节约“大旗”拖着浪费“尾巴”的感觉。
协议供货范围扩大到公务用车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发出的《关于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是省级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今年6月份起新增和更新小汽车(含12座以下的面包车)都要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从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及其品牌范围内择优采购,任何单位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品牌。 协议供货的目的,一句话就是“集中规模,节约资金”。浙江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政府采购用的都是财政性资金,此次将协议供货的范围扩大到公务用车,就是要利用规模化的方式,达到节省财政支出的目的。据了解,目前在浙江,已经有十几种物品的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记者在浙江省财政厅列出的今年的中标供应商品牌型号及价格表中发现,中标的品牌全部是国产车,如广州丰田、一汽丰田、广州本田、东风悦达起亚、沈阳华晨金杯、上海大众、北京现代、江铃汽车、东南汽车、奇瑞汽车、吉利汽车等等。而且浙江省财政厅在供货合同中明确要求,供货商要保证合同汽车是2007年1月1日后生产的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国产合格产品。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实行协议供货绝对是支持国内品牌,如吉利、奇瑞等,其他如广州丰田等也是在中国生产,卖给中国的产品,通过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节能环保等综合评比脱颖而出,可以说,“入围的全部是国产车”。 虽然确定了入围的中标供应商,但是最终选不选择他们,采购单位还有一定的“机动权”,当然要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的规定,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后,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中标价格包括销售价格及运输至指定地点的装运费、售后服务等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浙江省采购中心要根据实际市场价格行情对采购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的价格进行审核。 而且,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配置公务用车的供货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或市场价)供应商的,采购单位要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省政府采购办确认后,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
汽车排量上限执行七年前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在通知中申明,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需求时,要按照中纪委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单位只能购置排量在2.0以内,价格在25万元以下的小汽车。 但是根据浙江省实际,省本级厅局级单位和市、县领导机关可购置排量在2.5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浙江省规定的排量上限突破了国家的规定。 而记者注意到,浙江省政府近年来也多次发文要求促进节能降耗,并明确提出要切实做好机关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各机关单位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消耗,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通过设施设备改造以及在办公、用车、采购等制度与管理方面探索和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机关的节能降耗工作。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浙江为何还要在汽车的排量上继续选择“突破”呢?该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浙江省地处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商品经济活动比较频繁。而且,这是浙江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2000年的一次纪要给出的规定,省级机关按规定可以配置10辆车(含以上)的,可以有两辆奥迪A6;配置9辆车(含以下)的,只能有一辆奥迪A6等等。那次会议给出的排量上限规定就是2.5以下,此次省财政厅只是执行了这个规定。
是“固执”还是注重“效率”
在目前全国倡导节约能源的情况下,汽车排量的上限还维持七年前的规定合适吗? “汽车排量高,自然能耗就大了。这与国家现在倡导的建设节约型社会显然不相符合。”一些专家表示,浙江近年来能源日趋紧张,现在已经不是“摆阔”的时候了,执行七年前的规定显然是“固执”了。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徐剑锋研究员认为,绿色消费需要政府带头,而且现在公路路况好,还大都限速在一定的范围内,汽车的排量小一点没有关系,建议从法律层面上来加以限制政府采购行为,如政府采购的一些方案须在经过人大批准后才能实施。 而另外一些人士则表示,汽车排量大一点不值得大惊小怪,能耗可以通过提高效率来降低。浙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所的一位专家认为,排量大了一点,单车的能耗是多了,但是排量大的汽车性能相对好很多,效率上去了。举个例子说,现在领导经常下乡,有时要走机耕路,而且浙江多山路,在这些时候,大排量的汽车优越性就显示出来了,最起码启动快,爬坡能力强。因此,不能单从排量高能耗高来看问题,而要综合能耗和效率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