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娃哈哈达能案
本报讯
7月12日,达能集团发表关于杭州仲裁的声明,声明称娃哈哈合资公司日前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1996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的必要文件。 “鉴于娃哈哈集团不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此次仲裁案件的详细情况,客观上造成了公众的误解,达能集团特作此声明”,达能亚太区高级法律顾问陆杰说。 一个月前,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商标转让纠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娃哈哈达能合资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杭州仲裁委员会已于6月14日受理此案。 娃哈哈之前还曾向社会公开了作为仲裁证据材料之一的国家商标局对商标转让“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其原文是,“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据《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达能集团在声明中表示,“娃哈哈集团近期向社会展示的有关其仲裁证据材料中的所谓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是对事实的歪曲。”该回函中所说明的情况根本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驳回申请”划等号,相反,倒是证明国家商标局从来没有作出过驳回商标转让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代表达能负责杭州仲裁案的律师陶武平解释说,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只能有两种: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即驳回,“未予同意转让”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陶武平还说,每次当达能就商标转让申请一事询问宗庆后时,宗庆后给出的答案是商标申请转让正在办理过程中,并未告知商标转让申请已不能进行或被驳回。“这些有合资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纪要作证,我们也已把其作为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达能集团认为,娃哈哈集团的仲裁申请无非是在寻找借口,以达到最终不转让商标的目的。“娃哈哈集团的所作所为严重违背了自己在转让协议第3.1条中所作的保证和承诺,同时也背弃了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对娃哈哈合资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并致使娃哈哈合资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12日的达能新闻发布会上,达能集团也介绍了与娃哈哈集团在美国诉讼案的最新进展情况。据介绍,美国诉讼中的被告之一恒枫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已聘请美国律师代表其应诉。恒枫方的律师告知达能方的律师,诉讼案中的另外两位被告,即宗庆后的女儿和妻子拒绝通过该律师事务所接受起诉书。达能集团认为,这显示出被告方不希望法庭对达能的诉讼迅速作出司法判决。达能不得不通过《海牙公约》程序来完成送达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