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娃哈哈达能案
新华社沈阳7月10日电
记者10日从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获悉,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已经以“违反董事对公司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起诉达能方董事、达能中国区主席秦鹏。目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据介绍,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是由娃哈哈集团和法国达能集团共同合资组建的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持股95%)与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持股5%)投资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从1996年开始,法国籍人士秦鹏先后在不同时期担任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的董事至今。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认为,秦鹏在担任董事期间,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时兼任了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正广和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等20多家与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等高管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损害了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的利益。 2007年6月26日,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向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监事会发出了《提请合资公司监事会对秦鹏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函》,但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于7月1日回复拒绝对秦鹏提起诉讼。 于是,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作为股东以秦鹏为被告,以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担任与第三人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停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担任第三人董事;判令被告因担任与第三人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而获得的收入300万元归第三人所有;判令被告另行向第三人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原告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 7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提起的诉讼,并向原告发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据了解,法院将于近日组成合议庭,正式审理此案。
据新华社杭州7月10日电
就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起诉达能方董事、达能中国区主席秦鹏一事,达能方面10日表示:在娃哈哈与达能合资成立的公司中任职的三位达能方董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始终如一地维护合资企业的利益;且根据合资协议,达能方董事也并未受到非竞争性条款的约束。 经达能方面授权,负责新闻发布和联络的奥美公关联络人丁莹10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的电话采访时称已获悉此事,并代表达能方面阐述了以下意见。 她表示:“娃哈哈合资公司的三位达能董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他们始终履行着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职责,无论是过去还是未来,都始终如一地维护合资企业的利益。” 丁莹还称:“根据有关的合资协议,受到非竞争性条款约束的不是达能方董事,而是宗庆后先生。” 7月3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召开的中外媒体见面会上,首次公布了其掌握的“达能方面同业竞争及其董事侵权问题的相关证据”。并称如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就三位达能方董事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娃哈哈集团方面将依法提起代位诉讼。 随后,在收到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监事会拒绝对达能方董事、达能中国区主席秦鹏提起诉讼的回复后,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股东——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以“违反董事对公司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起诉秦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