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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4 记者:毛晓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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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监会根据我国保险法和行政许可法制定颁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将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编码、住所、机构业务范围、行政许可决定日期、颁发许可证日期和发证机关。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 对于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保险许可证者,中国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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