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张鸣解读《劳动合同法》新亮点
    2007-07-03    记者:曹滢 实习生:刘蓉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2日上午,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条款进行了解读和亮点分析。他认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劳动争议大多由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所引起,劳动者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张鸣起认为,新法强调书面合同的重要性;规定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这些规定将对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在暂不能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对集体合同进行了专门规范。张鸣起指出,作为法律的特别规定,明确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强调集体合同的效力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并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提出和规定,对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作用的更好发挥意义重大。
  另外,张鸣起还指出,《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强制规定。工资拖欠曾是困扰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大问题,近年来虽然状况有所好转,但从立法上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才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对此,新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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