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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4 记者:雷敏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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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商务部官方网站13日发布《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审批和监管。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通知》明确,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通知》强调,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通知》指出,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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