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侵犯美国星源公司“星巴克”商标权的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上海芳韵咖啡馆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咖啡馆则张贴出“韵咖啡”的招牌。法院通过执行工作而变更企业名称,这在上海法院的相关工作中尚属首例。 从2003年底起诉至今,“星巴克”之争经历3年多,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冒牌“星巴克”虽然一度态度强硬,但在法律的权威下,终于撕下它无权享用的招牌。
星巴克案的来龙去脉
美国星源公司创立于1971年,以咖啡为主营业务,自同年在美国西雅图开设第一家“STARBUCKS”咖啡店开始,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著名的咖啡连锁经营企业。 1996年至2003年,星源公司在中国内地分别注册了“STARBUCKS”和“星巴克”文字及图形商标。2000年3月,经星源公司授权成立了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并以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为中心开设了多家星巴克咖啡连锁店。
不久,美国星源公司发现,成立于2000年3月的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以“星巴克”为字号,在该公司下属的南京路分公司经营的咖啡馆内,灯箱、座位隔离板以及菜单、发票、名片等物品上均使用与“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服务标识。 为此,星源公司认为,上海星巴克及其南京路分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于2003年1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确认“STARBUCKS”、“星巴克”等6种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两被告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停止使用含有“星巴克”字样的企业名称,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6万元。
针对原告的指控,上海星巴克公司辩称,“星巴克”与“STARBUCKS”是各自独立的商标,“STARBUCKS”商标与本案无关;原告的“STARBUCKS”等6种商标均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星巴克”是“STARBUCKS”商标文字意译与音译的结合体,原告通过各类媒体、促销和公益活动对“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等进行了长时间的广泛宣传,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由于“STARBUCKS”系列商标广泛的国际知名度,以及在华语地区对“星巴克”商标的宣传、使用,“STARBUCKS”、“星巴克”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扩大,已为中国内地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基于上述事实,应当认定“STARBUCKS”以及“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另外,从“星巴克”文字使用的时间看,无论是“星巴克”文字的使用还是相关权利的取得,原告星源公司均早于上海星巴克。
2005年12月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专用权;上海星巴克公司应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鉴于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南京路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拒不改名 被法院执行
然而,终审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并没有按期履行判决内容。 为此,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向上海市二中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较大的抵触情绪。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积极争取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另一方面果断采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 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向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停止在店堂设计、对外宣传和餐具用品上使用“星巴克”和“STARBUCKS”标识。 经工商部门审核批准,上海“星巴克”已更名为“上海芳韵咖啡馆有限公司”。与此同时,2007年4月,被执行人在上海《新民晚报》上刊登了由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由于被执行人一时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在法院的协调下,涉案双方就分期支付赔偿款事宜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
打击商标“老赖” 法院招招“见血”
案件判决之后,关键在于执行,执行不力必然导致商标“老赖”有恃无恐,损害司法权威和商标合法持有人的权益。星巴克更名案件是上海法院首次通过执行工作而变更企业名称。而在2006年5月,上海法院在执行“阿尔卑斯”奶糖诉“珠穆朗玛”奶糖案件中,还实现了首次用拍卖商标抵押执行款。 2003年,意大利不凡帝范梅勒公司属下的中国公司发现,福建晋江市永和许福记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珠穆朗玛”高级牛奶糖和草莓牛奶糖的装潢及标识与不凡帝公司的“阿尔卑斯”系列奶糖十分相似。为此,不凡帝中国公司以“珠穆朗玛”侵犯“阿尔卑斯”商标权为由,将许福记公司及批发商浙江萧山永金糖果食品批发部告到上海市二中院。 2004年4月,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许福记公司和经销侵权糖果的永金糖果食品批发部侵权,并分别赔偿不凡帝公司98万元和2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两家侵权单位却始终不付赔偿款。2006年3月27日,不凡帝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两位执行法官承办此案后,马上着手调查两家被执行单位的资产。他们发现,许福记公司申请注册了8枚商标,其中2枚“公元”糖果的商标在闽、粤、浙、沪等地有一定的知晓度。4月18日一早,两位执行法官赶赴北京,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许福记公司注册的8枚商标予以冻结。 由于法院前期已及时冻结了许福记公司的部分商标,从而使执行工作掌握了主动权。此后,上海市二中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许福记公司名下的8枚商标进行评估、拍卖,并准备用拍卖后所得钱款抵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2007年初,申请执行人意大利不凡帝范梅勒公司取得这8枚商标,折抵了执行款。 星巴克案、珠穆朗玛奶糖案警示那些在商标方面“搭便车”的企业,一时的“小聪明”无法让企业获得长久发展,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行为更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和舆论的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