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
    2007-05-10    记者:刘铮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 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9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小煤矿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五人。
  意见明确要求小煤矿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意见明确要求,小煤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限期整改。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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