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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8 记者:江国成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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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税款将多退少补。 宋兰最近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税种。1995年1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她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及转让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必须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这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按季或按月预征,按年度汇算清缴。只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受房地产开发周期的影响,不能按年度进行,要待项目完工并销售以后再进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再清算,这是该税种开征以来明确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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