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技术壁垒"三级跳" 考验我系统反应能力
    2007-04-24    本报记者:车晓蕙 郑天虹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从单一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到通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设置各种市场“门槛”,再到建立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在内的一整套管理体系,国外技术壁垒环环相扣呈“三级跳”趋势。
  在第101届广交会上,企业呼吁,面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步步紧逼,我国相关行业、服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亟待加强系统反应能力,以帮助企业破除壁垒。

  4月19日,客商在广交会出口展馆一家中国家电企业的绿色环保空调展台洽谈。在4月15日开幕的第101届广交会上,中国家电企业推出一批绿色节能环保型家电产品,积极应对欧盟颁布的第三代绿色壁垒——“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指令。新华社记者 壮锦 摄

知识产权纠纷是跨国公司惯用手法

  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站主任张嘉庆说,日本3C联盟与6C联盟、Hellokitty、三菱重工、松下电器等是广交会的常客,他们雇用中介机构对广交会参展企业商标或专利侵权的商品进行稽查,每届广交会都有上百家参展企业因侵权而受到处罚。
  在广交会上记者发现,围绕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困扰中国企业。美国337条款已成为悬在出口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去年3月,爱普生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诉,指控珠海纳思达等公司侵犯了其打印机的相关专利权,ITC随后启动了“337调查”。纳思达公司负责人臧晓钢说,企业一旦被起诉往往要花费几百万美元才能打完官司,即使你没有侵权,如果没有能力掏这笔钱也是“玩不起”的,只有被迫退出市场。  

标准扼住中国出口企业的“脖子”

  在本届广交会上,我国两大家电产品彩电和空调同时遇到了新的国外标准壁垒。根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之后,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所有电视机都必须是数字电视,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都要符合ATSC(数字电视)标准的技术规范。如果按照对韩国电视企业的收费标准(每台数字电视20美元至30美元)计算,中国彩电企业因专利授权,每年将不得不支出大约10亿美元的费用。
  志高空调海外营销部副总经理廖羽介绍,空调进入欧盟市场也面临标准问题。为保护臭氧层,欧盟要求空调必须使用R-410A制冷剂,而R-410A制冷剂的专利拥有人是跨国公司霍尼韦尔和杜邦。使用有专利的制冷剂的空调,每一匹功率的成本将增加6元至7元。
  长虹彩电市场开发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专利费用完全是对方一口要价,不可能通过市场竞争进行调节。中国企业在处理专利问题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广州WTO/TBT通报咨询中心负责人陈海鹏说,欧美等发达国家大力推动标准战略。我国企业几乎没有能力和机会参与众多国际产业标准的制定。“大多数情况下,标准总是与专利捆绑在一起,你可以不用人家的专利,但要进入人家的市场则必须符合他们的标准,如果说专利影响的是一个或若干个企业,那标准影响的则是一个行业,一个市场。”

技术壁垒成体系应对难度大大增加

  今年6月,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与许可管理指令(REACH)将生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石油和化工商品部副主任鞠昊说,按照这一法令,所有含有化学成分的“商品”要进入欧盟市场时,必须提供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提供毒性评估报告。
  陈海鹏认为,如果说专利、标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自己家门口设置的“门槛”,那以REACH为代表的管理体系的建立,其影响则将直接进入我国的产业链条,使国际竞争更加复杂、深入。
  部分企业反映,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国外技术壁垒,企业急需政府或行业的指导和支持,但遇到问题时“不知道谁在管,不知道谁管到哪里”。最为明显的例子是,欧盟自去年实施“ROHS指令”,影响到我国近20万种12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一时间各种部门主办的政策宣讲活动铺天盖地,但能够把各种力量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并帮助企业研究解决方案的却不多见。
  面对国外技术壁垒日益系统化、复杂化的趋势,一些地方开始探索联合应对的新机制,如广州市成立了由广州市质监局、外经贸局、发改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联盟”,加强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并建立专家库为企业提供实用性指导。
  专家认为,面对国外技术壁垒的升级趋势,我国在宏观层面上的系统反应能力也急需加强。早在2001年欧盟公布《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开始研究这一问题,目前美国提出了2800种化学品管理办法草案,日本也起草了化工产品审查法,而我国目前尚未有全面的应对思路,建议国家尽快整合各部门资源,尽快形成我国的化学品管理战略和应对方案。

  财经小辞典
  337条款是指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规定的行政调查程序。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就有权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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