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给“金融期货”约法三章
    2007-04-23    记者:江国成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 “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只能代客交易”、“中间介绍业务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包含以上内容的“金融期货”管理具体办法由证监会22日以《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公布,并宣布这三部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着重考虑使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全面结算会员,同时,让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经验、运作较为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交易结算会员,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其余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交易,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通过多层次会员结构,分级承担和化解风险。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主要规范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客户资金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
  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说,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制度打通了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业务联系,可发挥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和经营网点方面优势,发挥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经验,有利于实现期货现货市场间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隔离风险。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对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做出具体安排:规定期货公司各类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强化净资本指标报送过程的责任追究,强调信息披露及时性;明确各项监管措施等。
  证监会22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这三部规章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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