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并非禁止进出口
    2007-04-11    记者:张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商务部产业司司长王琴华10日就日前出台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解读时表示,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她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同时,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
    2007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2007年第17号公告,发布了2007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增了184个(10位码)税号商品,主要是2006年财税字139号、145号通知列明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但没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和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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