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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5 记者:高路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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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上海3月4日电
春节过后,各地劳动者换单位、调岗位的情况有所增多。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出提醒,对于拒绝岗位调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聘员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涉及劳动权益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民沈女士多年在浙江一家制药公司的上海分部工作。2005年底,公司突然通知沈女士,要求她从2006年起调到浙江杭州上班。沈女士表示不接受。见沈女士不愿服从调动安排,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沈女士认为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诸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方面称,沈女士在收到“调动公函”后一直未到新岗位工作,已连续旷工超过15天,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法院支持了沈女士的诉讼请求。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工作内容、履行地等,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不能用“发公函”“下命令”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决定。 专家还指出,员工拒绝调动,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聘的理由。用人单位与正式职工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本人,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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