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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9 记者:韩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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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
记者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根据暂行办法,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检举人可获得不同数额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可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金。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也将获得不同数额的奖励。此外,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检举人也将获得最高一万元的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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