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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8 记者:王娅妮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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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电
山东省卫生厅近日规定,2008年底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群众关心的医疗服务及价格、费用等10项院务信息,须真实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这10项信息包括:医院名称、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等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职能科室设置;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医师、护士安排情况;工作人员在岗时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加强医德医风的主要规定;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服务;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住院病人实行费用“一日清”制度,向患者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为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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