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停产""停工"不能停工资
    2007-02-06    记者:高路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上海2月5日电 春节临近,部分用人单位进入停产停工状态。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工资标准,即使处于停产停工期间,也不能无故降低或者暂停支付工资。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掌握的情况表明,有的用人单位宣布在春节前后“停产”“停工”,并在这段时间里大幅降低甚至全部取消劳动者的工资。这一做法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务工者较集中的建筑工地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有关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结合具体情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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