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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9 记者:褚晓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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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长春电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问题,一直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的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日前,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多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将从2007年开始,对全省范围内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费。
据了解,2004年吉林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并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作为试点的任务之一。由于这项工作基础较差、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吉林省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稳妥推动办法,先期在全省九个县区进行了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实施全面推广。
按照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按月领取的生活费计入家庭收入。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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