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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4 记者:朱立毅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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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杭州电
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政府拖欠办公大楼工程款拒不支付,被一家建设公司告上了法庭。当地法院11月30日作出判决,镇政府应立即支付工程款71万余元。
2001年6月,洛舍镇政府和浙江国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国昌建设公司承建镇政府大楼的全部土建、安装及装饰项目,合同总造价264.96万余元。合同还约定,镇政府逾期付款,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利息。施工中,双方又增加工程量30余万元。
两个月后,洛舍镇政府和国昌建设公司又签订一份水、电施工合同,约定由国昌建设公司施工镇政府大楼水、电项目,合同造价23.46万元。由此,包括土建、安装和装饰项目在内,大楼工程总造价达到了318.47万元。
一年后,镇政府大楼工程全部竣工。2003年4月,洛舍镇政府收到国昌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结算书,镇政府累计支付工程款247.25万元,尚欠工程款余额71.22万元。
德清县人民法院认为,洛舍镇政府和国昌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国昌建设公司主张洛舍镇政府支付工程款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镇政府支付工程款7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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