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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1 记者:刘羊旸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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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
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完善地方工效挂钩政策,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通知强调,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
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此外,通知还称,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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