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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本报记者 李京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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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截至10月份,北京一中院已受理此类案件71件,与2005年的25件相比,增幅近两倍。2002年一中院审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只有3件。
近年来供热合同纠纷案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是供暖费用收费渠道不畅。很多新型小区均由物业代收取暖费,但有些物业公司在向业主代收了取暖费后,却不转交给供暖方。
二是供暖体系转型造成诉讼增加。城镇供暖体系处于由“单位包费、福利供热”向“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的转型中,在分户供暖、分户计量的供暖技术运用尚未普及的情况下,供暖费用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尚不统一。
三是供暖费用成本逐年上升引发诉讼。单位承担职工供暖费的压力增大,部分单位缴纳费用延迟。
四是部分供热单位的供暖质量不合格引发大量纠纷。但也存在一部分居民滥用自身弱势地位,动辄就以供暖温度不达标为由拒付取暖费。
一中院认为,在传统供热体制尚未根本改革前,供热单位、用热单位或个人均应增强维权意识,供热单位应依法与用热单位签订合同,并随形势的变化及时变更合同中的相应条款。用热单位应增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单位人员的工作情况或供暖费用的负担方式等发生变更后,及时修改供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通知供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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