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报七起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
    2006-11-06    记者:侯大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成都电 日前,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向社会通报了七件全省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四起、六名责任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房地产市场有关。
    这四起与房产有关的商业贿赂案例是:南充市建设局原局长杨春林受贿案。1996年至2004年,杨春林利用职务之便,在“南充大都会”等项目建设中,为多家建筑企业和房产开发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元。此外,杨春林还有其他犯罪行为。2005年5月,杨春林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自贡市建设局原副局长曹学文受贿案。1998年至2002年,曹学文利用职务之便,在自贡市的方冲工程和白果小区物管房工程发包过程中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帮助,使该公司得以承揽工程,先后收受该公司现金14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0.4万元的店面一间。此外,曹学文还有其他犯罪行为。2005年5月,曹学文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攀枝花市建设局原局长李锦樑(前任)、彭宗才(后任)、原副局长黄远林受贿案。2001年,李锦樑、彭宗才、黄远林利用职务之便,在攀枝花市旧城改造过程中,为某建筑公司获得“竹湖园”改造工程承建权提供方便,并收取有关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好处费”。其中李锦樑共受贿人民币21.5万元、彭宗才受贿人民币20.4万元、黄远林受贿人民币10.8万元。由于李锦樑、彭宗才、黄远林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李锦樑、彭宗才、黄远林分别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米易县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七年、五年,并分别被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一万元、两万元。
    攀枝花市原副市长韩宗山受贿案。2001年至2004年,韩宗山利用职务之便,在分管城市建设、规划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两万美元和人民币一万元。2006年6月,韩宗山被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其他三起案例也都与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有关,分别是:川西监狱原监狱长巫邦志受贿案。1997年至2005年,巫邦志利用职务之便,在川西监狱迁建工程以及为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先后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187.4万元人民币、1000美元、万宝龙手表一只、索尼数码摄像机一台。巫邦志有自首情节和检举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2006年10月,巫邦志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南部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陈德金受贿案。2001年至2005年,陈德金利用职务之便,在转让省道“204”线南蓬公路经营权,省道“101”线建盐路南部段改扩建等工程中,多次收受承建方贿赂共计人民币56万元。2006年3月,陈德金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区长助理兼建设局局长张立友受贿案。1999年至2004年,张立友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某建筑老板违规获得成龙路工程承建权和同安镇调整项目红线规划等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7.4万元。此外,张立友还有其他犯罪行为。2005年4月,张立友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四川省建设厅厅长杨洪波表示,目前,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行为仍处于易发、多发时期,建设领域反商业贿赂形势相当严峻。他说,商业贿赂案件多发生在权力和资源相对集中的部门或岗位,暴露出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对重点岗位及领导干部管理约束相对薄弱的缺点。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推行力度不够,企业缺乏自律机制,诚信体系不完善等都是导致商业贿赂案件在建设领域发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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